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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林业植物检疫备案管理办法

2025-04-05 hth娱乐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植物检疫管理工作,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确保全市林业植物及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植物检疫备案,是指从事选育、生产、经营和加工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向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任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植物检疫备案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具体负责林业植物检疫备案管理工作。

  未设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的区(县),其林业植物检疫备案管理工作由市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

  (四)属于林业行政主任部门管理范围内的鲜果、中药材、花卉、草坪草及其繁殖材料。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选育、生产、经营和加工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提出书面备案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的资料。资料齐全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当场予以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事项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备案单位或个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进行变更。

  第六条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在备案登记时,不得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建立数字化信息档案,将单位和个人的备案登记内容纳入网络化管理,并根据备案登记信息依法进行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检疫监管。

  (一)每季度向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报送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选育、生产、经营和加工情况;

  第九条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完善检疫要求书制度,执行植物检疫证书的网络化签发制度,加强对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

  第十条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建立林业植物检疫追溯体系,实行检疫标识管理,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做全过程监管。

  第十一条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通过网络化信息平台,定期发布有害生物短期、中期预报,及时通报有害生物疫情监测情况,为备案登记单位和个人提供对应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选育、生产、经营和加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未申请备案登记的,由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在备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开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主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政务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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